央广网北京10月29日音讯 29日,商务部发布关于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所适用反倾销办法的期终复审裁决公告,自2024年10月30日履行。
依据《反倾销法令》第五十条的规则,商务部依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持续施行反倾销办法的主张。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依据商务部的主张作出决定,自2024年10月3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持续征收反倾销税,施行期限为5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规模是原反倾销办法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8年第81号公告中的产品规模共同。
自2024年10月3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乙醇胺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交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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